私募基金募集人法律风险(1):禁止人数超限
作者:Admin | 发布于:2015/5/23 10:48:20 | 点击量:
华夏银行的理财风波被推到了聚光灯下。关于该起事件引发的投资者、基金管理者以及基金销售方的责任区分问题的探讨,将给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理财市场带来一次震撼和警醒。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的初期遭遇一些非理性事件的影响,将有利于整个市场去芜存菁,健康发展。
纵观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的合法性问题在《证券法》及《刑法》中都能找到不少原则性的法律依据。这两年来,伴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快速发展,国家各部委又都出台了针对性的相关规定予以规范和约束。****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发布《****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院司法解释”),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又先后颁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53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文”),包括尚未正式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都进一步予以规范。
不难看出,我国各职能机构一直在为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正常运转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做工作,但由于存在监管部门的不确定、法规体系不健全和不统一等原因,客观存在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方面的真空和无序状态,这更给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带来诸多不确定的风险。
人数超限的法律风险
有限合伙型基金可以通过若干支平行基金或者母子基金模式,轻易突破50人的限制,这也是当前私募股权基金募集中常用的方式,以解决基金规模和人数限制的冲突。然而,人数超限构成基金募集的主要风险之一。
关于人数的限制,根据我国《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由此可见,如果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的,则可能跨越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在如何计算人数的问题上,发改委2864号文要求股权投资企业打通计算人数。根据该文的规定, “(四)投资者人数限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无论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哪种变通形式,都无法规避人数打通统计的这一硬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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