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解读
作者:君合律师 | 发布于:2015/5/23 9:48:09 | 点击量:

 201401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 201427日起正式施行。

201403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述文件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以及基金的备案进行了详细规定。

1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指:上述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登记备案的性质

   登记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但如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基金业协会有权责令改正并报告证监会,且私募投资基金将无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因此,随着上述规定的出台,将来可能有更多配套设施出台以****登记备案制度的实施,未进行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届时可能会面临众多日常运营的约束甚至处罚措施。

 4登记备案的程序

·4.1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登记并填报相关信息,基金业协会通过约谈****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征询意见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公示信息并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4.2基金备案

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基本信息进行备案,经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后公示信息并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4.3人员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均需符合《办法》规定的从业资格或其他条件。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曾为各类基金(包括内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的设立、运作提供法律服务。其专业、高效的服务团队提供包括基金架构和方案设计,起草合伙协议、章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书、资金监管协议、银行托管协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规则、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办理和基金设立相关的审批或者登记手续等的法律服务。如需要上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服务及其他基金服务,请按下述方式联系我们: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黄明建律师

直线:15828608850

电邮: 644576462@qq.com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5号王府井商城B26

 

 



上一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

下一篇:私募基金募集人法律风险(1):禁止人数超限

私募股权

**新动态

联系我们

  •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5号王府井****B座25楼26楼27楼
  • 邮  编:610016
  • 电  话:028-86623336转2611
  • 手  机:15828608850
  • 联系人:黄明建
  • 邮  箱:644576462@qq.com
  • 网  址:www.scjh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