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黄明建律师 电话:1582860885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十、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黄明建律师提醒:
1、凡是在四川省境内企业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已经认定为工伤的,不得同时主张工伤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待遇。
2、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受伤职工必须先行向致害人索赔后,才能再行主张工伤待遇。
3、四川省境内工伤赔偿月工资标准以地市进行统筹,各地市州标准不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