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抵押担保律师★盲目签字担保责任无法撤销★
作者:黄明建律师 | 发布于:2013/2/6 22:08:56 | 点击量:

董事长陈先生作担保,愿意为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还款375万元。事后却反悔。他认为签名时不知道协议书的真正含义及法律后果,实属重大误解,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撤销。然未被法庭采信。前日,陈先生的诉请被武侯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陈先生是武侯区一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公司的一般业务由其经办。包装公司与成都某体育用品公司有较为长期的业务往来,截至去年630日,包装公司尚欠用品公司375万元。为此,双方签署 《欠款协议》,陈先生作为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陈先生****,欠款将在20101231日前全额归还。为了履行担保责任,陈先生愿提供本人房产一套作为抵押,若房屋价值小于应归还数额,陈先生应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抵押。对于这一份顺理成章的欠款协议,担保人陈先生却悔意顿生。陈先生说,出于对用品公司的信任,并认为用品公司会继续为包装公司垫资,故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但自己是不知道这份协议书的真正含义及法律后果,即需要向用品公司承担无限的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陈先生主张撤销 《欠款协议》中与担保责任超过房产抵押的70万元有关的条款,但依法须提供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受到欺诈、胁迫等事实的证据。然而,陈先生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协议及合同匆忙签订,且其认可签字均系其亲笔所签,未有受胁迫等事实。陈先生称其与用品公司商谈时仅认可抵押以房屋价值70万元为限遭到否认时,却未能**此进一步举证。因此,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用品公司有欺诈、胁迫的行为。陈先生认为在签约时一直以为仅以70万元为限提供抵押,属重大误解。但是,陈先生系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应该具有一般成人的认知及理解能力,况且,他还是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认知能力及经验应该高于一般成人,欠款协议中的文字内容并无使人产生重大误解的表述。陈先生与用品公司在签订欠款协议之后又签订了担保协议,对担保责任作了更为明确的约定,即陈先生愿在375万元的限度内,以个人名义为包装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故陈先生以其仅愿意承担70万元的担保责任为由主张对70万元房产抵押的超额部分内容的担保属重大误解,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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