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欠款纠纷律师★欠条未注还款日期应当归还★
作者:黄明建律师 | 发布于:2013/2/6 22:06:51 | 点击量:

         姜某欠陈某货款近290万元已10年有余,2010年9月,陈某向姜某索要时遭到拒绝,为此,陈某诉至法院。武侯区法院认为,由于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近日一审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系一经营烟酒批发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姜某于1998年10月至1999年9月间多次赊欠其烟酒,共计欠货款近290万元,并给陈某出具了7份欠条。后经陈某催要,姜某拒不支付。诉讼中,姜某辩称,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不能确定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应按交易习惯来确定付款日期,双方之间是烟酒买卖合同纠纷,其交易习惯应当即时付清货款。故应以其在陈某处购买烟酒,陈某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来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两年,现在陈某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未约定还款时间
  
   可随时催讨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姜某出具的欠条均未约定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债权人的陈某自姜某出具欠条之日起可以随时要求姜某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陈某的请求应予支持。姜某辩称的该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陈某既未向他索要货款主张权利也没有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普通的时效期间为2年,**长时效期间为20年。对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因姜某给陈某出具的欠条均未注明付款期限,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所以陈某可随时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货款。合同债权虽然已存续10余年,但陈某行使救济权利时并没有超过**长诉讼时效,仍然享有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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