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担保法律师: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五点注意事项
作者:黄明建律师 | 发布于:2013/3/19 10:33:52 | 点击量: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黄明建律师  电话:15828608850)

    担保在各种经济活动非常常见,作用也****重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债权人权益的落实。但在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担保缺乏了解,因此经常导致纠纷案件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对担保合同进行了解,并注意以下几点,防止担****程中出现问题:
   一: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二: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到时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须由自己负连带责任时,悔之已晚。
   三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四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王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王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0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王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王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五不要无效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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