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性规定
作者:Admin | 发布于:2015/5/23 11:03:52 | 点击量:

 《****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0日

 (2002年6月11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

 

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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