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解读:新三板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Admin | 发布于:2015/5/23 10:23:59 | 点击量:

    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中,几乎所有的企业都需要经过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开始新三板挂牌与资本市场运作之路。《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整体改制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在第9条,第96条可以找到相关法律依据。但短短的两个条文,并不能真正指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实务。  

 

 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应该是“有限公司”,而不是“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因此,在改制与整体变更过程中,要求原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召开创立大会等等,实际上已经变更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主体,由“有限公司”变成了原“有限公司股东”。但在公司主体存续的实际中,股份公司的历史沿革以及存续期间,是应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日期开始计算的。股份转让报价转让挂牌的条件中,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规则中也有相关规定。因此,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实务中以及相关新三板挂牌及上市文件核查中,我们应该简化相关业务程序,不应脱离改制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标志,去除原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召开创立大会等程序。只要原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相关的内部程序来进行相关决议,评估等,**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变更登记即可。

 

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程序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以下概要分析:

 

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条件

 

 

 

    《公司法》第9条、第96条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资金需求量的增加或将其股票公开发行,而必须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向社会公众募集更多的资金。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它们的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及其对内对外事务的管理都有所不同。所以,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时候,必须遵守《公司法》第77条、第7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2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限责任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人数2---200人)

 

 

 

2、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限额。《公司法》第81条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限额。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06518日开始实施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发行前的注册资本至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在股份系统挂牌没有相关要求,理论上说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注册资本****额应为500万元人民币。但实际挂牌的公司,注册资本大都都在1000万元及以上。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的发行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发行的条件和发行****必须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票,事前经国务院的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筹办公司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4、原股东必须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重订或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整体变更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新的公司章程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黄明建律师评:此处为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不需要募集,只需要原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变更等做出决议即可。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募集设立与有限公司的整体改制,是有着明显的主体区别的。)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规范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公司的场所和住所不同,公司的住所仅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经营场所比住所更广泛,它包括公司的住所和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地点。

 

 

 

二、公司整体变更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拟定公司整体变更方案

 

 

 

公司整体变更时,首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出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将公司变更的目标、依据及其他技术性问题作出初步的规划和设计。公司变更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变更后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2)变更的规定和条件;(3)将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的投资份额转换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据;(4)变更公司章程的声明;(5)有关公司变更的其他条款。

 

 

 

2、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整体变更是公司的重大事宜,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必须有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变更公司章程

 

 

 

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必须程序,《公司法》第44条把公司章程的变更规定为公司特别决议事项,即公司章程的变更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后,章程的变更才发生法律效力。

 

 

 

4、股份折换或募集

 

 

 

有限责任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后,应依据章程的规定将原股东的出资额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折合的股份总额应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在将原股东的出资额全部折合成股份后,仍有增资必要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但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5、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上述步骤结束以后,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整体变更的工作即告结束。

 

 

 

6、公告

 

 

 

公司整体变更以后,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方式依有关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公告采取登报方式公布。

 

黄明建律师评:上述的程序应该是《公司法》条文里透出的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正常程序,相关实践中的原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召开创立大会等,都是一种混淆了改制主体的做法。)

 

 

 

三、公司整体变更的法律后果

 

 

 

公司整体变更主要有两个法律后果:

 

 

 

1、股东责任的改变

 

 

 

在公司整体变更前,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东应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虽然这两种责任都是有限责任,其中仍有细微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出资额”是一个常量,仅指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投资,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财产;而“股份”是一个变量,代表股东在公司总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该份额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而代表的价值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2、公司债权、债务的继承

 

 

 

公司的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式的变更,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没有中断,具有前后的一致性,因此,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概括继承。

 

 

 

四、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股票发行上市时应****关注的问题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不能高于11;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股票公开发行上市时,应该注意整体变更后不仅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还要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

 

 

 

1、注册资本在公开发行前至少要达到3000万元;

 

 

 

2、符合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的条件

 

 

 

1)发行人**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近三年内董事****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实际变更。

 

 

 

3、符合公司独立性的条件

 

 

 

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公司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物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4、符合公司规范运作的条件

 

 

 

1)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4)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财物报告的****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5、财务与会计符合发行上市的要求

 

 

 

(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几个细节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外,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并且不应进行资产剥离。

 

 

 

  2、对于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少于2人、净资产不到500万元的,只能在变更行为前进行重组。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出资对外转让;为了能连续计算业绩,重组是还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3、根据《公司法》第9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变更时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估。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时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还是评估结果来进行验资?有的地方工商管理局要求按照评估结果来进行验资,该怎么办?

 

 

 

   如果要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应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即只能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验资依据。如果没有连续计算业绩的需要,也可以评估结果进行验资。

 

 

 

  有的地方工商部门要求评估,主要目的是确认出资资产的价值。如果工商部门坚持要评估报告,而评估后净资产数额高于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时,可以与工商部门协商以审计值验资、折股、评估报告作为参考。

 

 

 

  注意:变更是争取了时间(可连续计算业绩),却牺牲了价值。如果以评估值调帐,则是结束了旧帐,建立了新账,因此,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中断了,视为新设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在观察三年才能申请公开发行。

 

 

 

  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前引进新的投资者应注意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由于资本规模或股东人数达不到股份公司的基本条件,或者在上市前急需筹集部分资金以及处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等原因,可以引进新的投资者,但要注意:

 

 

 

1)不能影响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如不发生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董事、****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等。

 

 

 

  (2)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市场拓展,对公司业务和生产经营能产生协同效应。

 

 

 

  (3)筹集的资金规模适当。如果新投资者以资产折股出资,其规模也应该适当。要充分考虑其出资对公司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4)新股东无论以现金还是实物出资,其折股比例应一致。

 

 

 

  (5)新增股份的认购价或者股价一般是在净资产值的基础上溢价一定比例。

 

 

 

6、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与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区别

 

 

 

   (1)整体变更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不是以评估值验资后折股;但整体改制一般以评估值验资、折股;

 

 

 

   (2)整体变更的情况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以评估值验资调账的整体改制则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

 

 

 

   (3)整体变更前的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整体改制前的企业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4)整体变更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自然承继,但整体改制的债务转移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5)整体变更是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而整体改制也可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只将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公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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