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民间借贷律师:为他人担保应明确担保方式
作者:黄明建律师 | 发布于:2013/6/16 12:49:14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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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签订时,未约定担保方式,担保人据此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元月7日,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09年6月11日,大邑县李民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朋友王杰借款10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民的朋友刘军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但未约定担保的方式。一年后,李民生意亏损,不仅无力偿还借款,还欠下不少债务,而刘军有能力偿还却以未约定担保方式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王杰多次索债无果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民立即偿还借款100万元,被告刘军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李民向原告王杰借款,并向原告王****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李民应及时偿还,故法院对原告王杰要求被告李民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刘军签字担保时未约定担保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刘军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据此,遂判决被告李民偿还原告王杰借款100万元,被告刘军承担连带责任。
黄明建律师提醒:为他人提供担保,要明确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仅写明担保人,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未约定担保责任期限,一律按6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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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www.cdpels.com   www.scfdcls.cpm  www.cdchls.com  www.cddd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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