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借款合同纠纷律师:****期间不因节假日延长
作者:黄明建律师 | 发布于:2013/6/11 19:29:24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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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是一种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形,这是担保期限与诉讼时效的根本区别。因此,担保期限届满的**后一日是否为法定节假日,均不存在顺延问题。要他人提供担保一定要明确担保责任期限,否则按6个月计算。
  案情
  2010年2月8日,成都凯奔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凯奔公司)、龙泉经济开发区金明车辆配件厂(简称金明厂)向王建夫借款200万元,定于2010年4月7日前归还,由孙志孟、龙泉驿区航驰塑业有限公司(简称航驰公司)和案外人何学敏、孙志孟开办的龙泉驿区胜山镇凯吉车料厂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凯奔公司、金明厂爽约,孙志孟、航驰公司等也未尽担保责任。2010年10月8日、2011年12月19日,王建夫委托律师向孙志孟、航驰公司分两次邮寄了律师公函,要求承担担保责任,邮件跟踪查询单显示:孙志孟、航驰公司分别于2010年10月9日、2011年12月20日收到了上述邮件。
  裁判
  四川省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建夫与凯奔公司、金明厂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凯奔公司、金明厂应依约履行还款责任。****人对承担****责任没有约定,应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人承担****责任。本案****期间为约定还款日2010年4月7日的次日起六个月内,即2010年4月8日至2010年10月7日,因2010年10月1日至7日为法定休假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期间的**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后一天,本案的****期间**后一天为2010年10月8日。由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因此债权人以发送邮件方式要求****人承担****责任的,应当认定债权人是在邮件到达或者应当到达****人之日才向****人主张了自己的权利。王建夫虽然于2010年10月8日委托律师向航驰公司、孙志孟邮寄律师公函要求承担****责任,但航驰公司、孙志孟收到邮件日期均为2010年10月9日,已过****期间。据此,王建夫并未在****期间内要求航驰公司、孙志孟承担****责任,航驰公司、孙志孟免除****责任。法院判决:凯奔公司、金明厂返还王建夫借款200万元;驳回王建夫对****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建夫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出借人王建夫是否在****期间内向****人孙志孟、航驰公司主张权利。因王建夫与孙志孟、航驰公司未约定****期间,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人承担****责任,本案所涉借款的****期间应为2010年4月8日至2010年10月7日。王建夫于2010年10月8日委托律师向孙志孟、航驰公司邮寄公函要求其承担****责任,已过****期间,孙志孟、航驰公司可据此主张免除承担担保责任。****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以2010年10月1日至7日为法定休假日为由,认定本案的****期间**后一天为2010年10月8日有误,但对本案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明建律师评析
  ****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主要为:一是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民法通则****百三十七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二是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民法通则****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期间的**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后一天。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本案所涉借款的****期间应为2010年4月8日至2010年10月7日。如出借人在该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则****期间终止,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王建夫于2010年10月8日委托律师向孙志孟、航驰公司邮寄公函要求其承担****责任,已过****期间。****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故以2010年10月1日至7日为法定休假日为由,认定本案的****期间**后一天为2010年10月8日,混淆了****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质的区别,二审依法予以纠正。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原审法院对****期间内主张权利采用到达主义,也不妥当。
 
成都****合同纠纷律师—成都借款****纠纷律师—成都****人官司律师
参考:www.cdpels.com   www.scfdcls.cpm  www.cdch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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