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表见代理律师:表见代理的法律认定要件
作者:黄明建律师 | 发布于:2013/3/19 11:11:14 | 点击量: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黄明建律师电话:15828608850

未经建筑企业授权的工程承包人对外购买建筑材料所欠的货款,是由工程承包人自己支付,还是由建筑施工企业来支付,关键看工程承包人对外购买建筑材料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法院认定工程承包人的采购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材料款支付责任,反之,**不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支付责任。
案情
原告:某材料商
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
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了绵阳某住宅小区工程并成立了项目部,2003113日,该项目部负责人之一楼某某与王某某签订承包协议,将该项目中的二幢住宅楼工程承包给王某某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王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从原告某材料商处购进钢材。2004920日,王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某材料商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某材料商钢筋款250100元。原告某材料商起诉要求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上述货款。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楼某某与王某某签订承包协议,应视为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所为,从协议的内容看,该协议属项目部的内部承包协议,王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从原告某材料商处购进钢材并用于该工程,原告某材料商有理由相信王某某对外的行为是代表该项目部所为,故原告与该项目部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为维护交易安全,应认定该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根据表见代理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上述货款。
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王某某购买钢筋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是该项目中的二幢住宅楼工程的承包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在与原告某材料商的钢筋买卖合同关系中,王某某均以个人名义进行,2004920日的欠条也是王某某以个人名义出具,因此原告某材料商钢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当事人是王某某。原告某材料商未能举出其在向王某某供应钢筋时有合理理由相信王某某的行为系代表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的证据,原告某材料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认为王某某购买钢筋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并非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相对方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某材料商要求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钢筋款250100元的诉讼求情。
评析
上述案件在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上,两级法院作出了****相反的认定。那么,到底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如何在表见代理诉讼中规避法律风险,值得广大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和研究。
 
一、什么是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项规定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作为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指的是行为人(如案例中的王某某)没有真正的代理权,但因本人(即被代理人,如案例中的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无权代理人(即行为人,如案例中的王某某)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如案例中的原告某材料商)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如案例中的王某某)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案例中的钢筋买卖),从而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如案例中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表见代理的结果直接归属于本人(即被代理人),与一般的无权代理****不同。因此,将某种无权代理行为确定为表见代理,对相关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表见代理制度中**为重要、**为核心的问题,是表见代理是否构成的判断标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无代理权。
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要件。即行为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对该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却以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际上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如果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则不发生代理问题,更不可能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本案王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从原告某材料商处购进钢材,没有获得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的授权,说明王某某无代理权,这是一审法院认定行为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但一审法院忽视了一点,表见代理必须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而本案王某某在采购钢材时是以其个人名义进行,2004920日的钢筋款欠条也是王某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王某某并未以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名义实施钢筋买卖行为,因此缺乏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要件。这是二审法院改判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之一。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理由,所谓有理由相信不是指相对人在主观上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是指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和充足的证据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比如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合同专用章;比如委托书中记载的授权范围不明确;代理权消灭后,本人未收回委托书,或通知相对人,也未公告授权委托书失效。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也会导致表见代理发生。根据《合同法》第49条,相对人对有理由相信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项目部签有内部承包协议,故原告某材料商有理由相信王某某对外的行为是代表该项目部所为,因此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工程,以个人名义与原告某材料商进行钢材买卖,并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说明原告某材料商对钢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王某某,而不是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是明知的,因此,不存在原告某材料商有合理理由相信王某某的行为系代表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的事实,在钢材买卖的过程中,在原告某材料商看来王某某**是王某某,王某某的行为缺乏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3、相对人必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善意且无过失即指表见代理人在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是没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应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因过失(如疏忽或懈怠)而不知道,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证明相对人主观上有恶意,**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本案王某某以个人名义与原告某材料商进行钢材买卖,并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原告某材料商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钢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王某某,而不是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因此,原告某材料商对王某某不能代理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的事实是明知的,王某某的行为,缺乏构成表见代理的善意且无过失的主观要件。
综上,表见代理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无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相对人必须为善意且无过失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成都表见代理律师 成都表见代理纠纷律师   成都表见代理案件诉讼


上一篇:◆成都合同律师: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及举证

下一篇:◆成都保险合同律师:****法院公布保险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

合同纠纷

**新动态

联系我们

  •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5号王府井****B座25楼26楼27楼
  • 邮  编:610016
  • 电  话:028-86623336转2611
  • 手  机:15828608850
  • 联系人:黄明建
  • 邮  箱:644576462@qq.com
  • 网  址:www.scjh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