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同律师: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及举证
作者:Admin | 发布于:2013/3/10 22:45:36 | 点击量: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黄明建律师   电话:15828608850)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以要约、****的方式成立。**合同传真件来说,传真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传真件**是证据原件。如甲与乙互发传真订立合同,经过多次传真洽谈,甲在拟定的合同上签章后传真给乙,乙接收甲签章的传真合同在该合同上签章后又传真给甲。此时,甲****次持有的双方签章,该签章均是传真颜色的合同传真件及乙****次持有的双方签章,该签章中甲的签章是传真颜色,乙的签章为本颜色的合同传真件均是证据原件。

     如果甲、乙接收对方传真合同后,为留存备案需要有复制、更改传真合同行为时,则应作如下区分:如果乙将接收的甲单方签章的传真合同另行复制多份并签章,该多份合同,该合同的签章,甲的签章是传真颜色,乙的签章为本颜色均为原件。但是,如果乙将接收的甲单方签章的传真合同内容更改,或另行复制时未能体现收件人和发件人收发传真时间及发件人等信息情况下,则属提出新要约。如果甲将接收的乙签章后的传真合同,该签章均是传真颜色另行复制多份,并未对传真合同内容作任何更改,且复制件明确显示了双方收发传真时间,则该多份合同传真件均是证据原件。
 
       法律实践
    当事人将我国有关传真的法律应用于实践时,应注意要求对方通过操作使发传真时间、传真号码的内容显示在传真件上。洽商合同过程中的传真件也必须留存备查,与**终签订的合同内容相互佐证。如果没有洽商过程而是一次传真**签订了合同,那么,发出要约方必须留存发出要约底稿与对方****的传真件相互佐证。****方,****请要约方明确表示已收到****,即合同已成立,将要约方的确认传真与发出要约的传真一并留存,作为证据相互佐证。
    必须提醒当事人的一点是:如果仅有传真件,且保存时间较长,字迹已模糊或已消失,法院是无法确认其具有真实性的,当事人的主张也**无法得到支持。所以,有条件的话,当事人还是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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