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伤赔偿律师:工伤**医不可用假名
作者:黄明建律师 | 发布于:2013/3/19 9:26:48 | 点击量: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黄明建律师 电话:15828608850)
受伤**医千万别“冒名”
【案例】广元籍农民工缪华莲在天府新区一家制造企业从事冲床工作。有一天,冲床发生“卡壳”,她用手去拨机器,结果压断了手指,经过抢救手指保住了,但手指严重变形,无法从事生产劳作。
缪华莲找到老板,希望企业能够给她申报工伤认定,以获取相关赔偿。可是,老板突然“变脸”,说她的伤不是在单位发生的。老板拿出病历卡,她才发现,治疗所用的病历卡竟然是企业另一名员工的,她想找这位员工作证,发现这名员工又被老板辞退了。
【辨析】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受伤职工被企业送入医院急救,其间,由于这名职工未缴纳社保,企业用他人的病历卡给其看病治疗,并把病历卡收掉,不交还职工。一旦职工提出申报工伤认定,企业反诬职工受伤没有在单位内发生,是他(她)在外造成的。受伤职工自行申报,又因为缺乏证据,难于被认定。
律师提醒:无论是职工本人还是职工家属,当在企业内发生伤害事故被送往医院抢救时,一定不能使用他人的病历卡。因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病历卡记载的受伤原因、治疗过程和伤势程度,是工伤认定和级别鉴定**主要的证据之一。
使用他人病历卡,受伤职工缺少了必要的医疗记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除了不能使用他人的病历卡,受伤职工和家属还要注意,在病历卡上填写相关内容时,不能随意填写,一定要清楚****地填写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递交病历卡原件给企业时,要怀着一颗“防小人不防君子”的心,事先复印一套,递交原件时,让用人单位签收。如果可能,让用人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这样,一旦发生病历卡原件被用人单位“丢失”类的事时,**能说得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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