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伤赔偿律师:工亡补助金不能抵债
作者:黄明建律师 | 发布于:2013/3/19 9:12:21 | 点击量: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黄明建律师 电话:15828608850)
问:李某曾向我借款20万元购买商品房,始终未还。3个月前,李某因工伤死亡,我要求李妻还款被拒。近日,我得知李某父母、妻子从工伤保险部门获得了数十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请问,我能否诉请法院责令他们以此笔款项还债?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了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其第3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鉴于李某的借款为其生前的个人债务,故只能从其遗产中进行清偿,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非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而《****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则对上述第(七)项明确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也**是说,遗产不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这并不意味着你的债权便因此“打了水漂”,你可以改变索债方式,如通过诉请拍卖、变卖李某所购房屋或其生前的其他个人财产来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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