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股份转让律师:法院查封冻结股权不得超过两年
作者:黄明建律师 | 发布于:2013/3/13 16:39:11 | 点击量: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黄明建律师  电话:15828608850)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股权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人民法院依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冻结有关股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协助执行。在协助执行期间,对依法冻结的有关股权不得办理变更登记。但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由于该司法判决被撤销导致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丧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义务也随之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办理的变更登记合法、有效。
  由此可见,在冻结股权期间,登记机关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变更登记,包括股权转让、减资、出质等有可能导致被冻结股权财产价值减少的登记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冻结股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续期不得超过一年。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实践中,冻结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登记机关依法可以办理被冻结股权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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