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股权纠纷律师★无偿转让股权协议的撤销★
作者:黄明建律师 | 发布于:2013/2/6 22:15:32 | 点击量: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B、C共同出资成立成都天龙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B出资8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80%,C出资2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0%。2009年10月,A到B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成都天龙有限公司工作,被任命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因A对公司的贡献突出,A与B在2010年5月24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成都天龙有限公司股东B同意将所持股份25万元无偿转让给A。A同意接受,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因成都天龙有限公司迟迟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11年7月,A向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成都天龙有限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诉讼过程中得知,B单方撤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以25万元的****将该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该公司股东C。另查明,2010年12月20日,甲方B与乙方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撤销无偿转让给A的股权,同时将该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C。2011年9月,B向A发出《关于撤销股权赠与的通知》。
 
[法院裁判]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设置的程序性限制条件而被一审法院确认为合同成立而尚未生效,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因为B为无偿转让给A股权,A没有支付任何对价,所以此无偿转让行为按着《合同法》的赠与合同有关规定处理。又因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有撤销对A的无偿赠与的25万元股份的权利,而B将该股权无偿转让给C的行为合法。
 
[法律评析]
一、无偿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成立的防范
在股权协议的成立上来看,无论是无偿转让还是有偿转让,协议成立的条件是一样的。无偿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这两种情形例外。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金。
 
二、无偿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协议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协议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协议生效的要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附协议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协议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协议自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但所附条件应当合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不可能进行,因此,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无偿转让股权协议的生效是受限制的。同上所述,对外转移股权需要受内部股东优先权行使的阻隔。实践生活中,很****股东向外无偿转移股权而内部股东不行使优先权的。所以,如果没有经过内部股东的认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无偿转让股权的股权协议是不生效的。上述案例的判决结果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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