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作者:黄明建律师 | 发布于:2013/2/28 16:41:38 | 点击量:
股东会的****会议由出资**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在****会议中行使的职权包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也包括由出资**多的股东通知全体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义务。
股东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例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以及本年度召开次数,均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临时会议是指根据公司需要在股东会定期会议间隔期内召开的股东会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都应当由董事会召集,未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应由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但不论召开的是哪种会议,都应于会议召开之日的一定期限前通知全体股东。以给股东必备的准备时间,****股东有效地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而且,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此可见,股东关于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临时会议**终能否实际召开则有赖于董事会是否召集。但是,对股东依法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得不到满足,法律未提供任何救济,这无疑会给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股东带来不利,也会危及股东及公司的利益。这是《公司法》的一大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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