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明确交强险赔偿应严格执行限额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辽宁省****人民法院:
你院(2012)辽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解读
交通事故案件,交强险是否分项赔偿,全国各地法院司法实践混乱。以四川为例,连省内的实践都不统一,如成都、德阳地区交强险不分项,其他地则分项赔偿司法实践的混乱,使得律师无所适从,无法依法研判。****院明确交强险应当按分项限额进行判决的答复,使得交强险是否应当分项赔付的争议宣告终结,但交强险分限额的规定弱化了对伤者的保护,分项限额中医疗费限额仅1万元,这**意味着,超出1万元的部分将由责任当事人自行承担,在本律师办理的多起案件中,部分肇事司机仅购买交强险而未购买三者险,在此情况下,伤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部分家庭困难的伤者连医疗费都无法负担,实在不利于社会和谐,有违设立交强险的本意和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