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擅自休假可按旷工处理
作者:黄明建律师 | 发布于:2013/1/30 21:47:06 | 点击量:

 

周先生是金牛区某公司有着20年工龄的工人。 6月份,他在工作中意外导致右手肘骨骨折,经1个月治疗后骨折愈合良好,7月份经鉴定确认其医疗结束时间至72日止,不属残废范畴。
  720日前,公司两次给他发出书面复工通知书,但他既不提供病假条,也不说明理由**擅自休假。由于连续旷工超过15天,单位认为他属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近日将其辞退。周先生与公司协商未果,遂咨询,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黄明建律师提示,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规定: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本案中周先生工伤后,已确认其医疗终结时间至72日止。可截至720日单位已发出两次书面复工通知书,但他拒不上班,已经旷工达18天,又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因此可认定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另外,员工在医疗终结期内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包括工伤津贴(工伤生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但医疗期终结后则不再享受工伤待遇(经鉴定确认为旧伤****者除外),除14级残废可办理提前退休外,其他等级的工伤者都应按单位的要求复工,对不属残废的工伤者,单位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后可按普通职工管理,工伤职工不能不经单位批准擅自休病假,综上,单位对周先生作出除名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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