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黄明建律师 电话:15828608850 )
现年27岁的王小姐,父亲突然猝死。在办完其父亲葬礼后不久,又收到了法院发来的传票和起诉书副本,要求她偿还父亲留下的210万元担保债务和利息。 3月27日,锦江区法院经查明事实后,做出王小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张某210万元债务和利息的判决。
父亲身前抵押借款210万
王小姐父亲于2011年11月22日死亡,王小姐系其父亲的独生女儿,爷爷于1998年死亡,奶奶于1983年死亡。 2011年8月16日,王小姐的父亲与母亲登记离婚,本市房屋产权人为王小姐父亲。
2011年8月19日,张某 (甲方)与王小姐父亲(乙方)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人民币21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10月18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即人民币借款月利率为2.03%,利随本清。为确保张某的债权利益,王小姐父亲为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及利息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而违约责任为王小姐父亲若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每逾期壹天,应向张某付应付借款本金的千分之叁违约金。随后,张某分别于2011年8月19日转账80万元、2011年 8月 22日转账130万元至王小姐父亲账户。 2011年8月23日张某与王小姐父亲**本市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债权数额为210万元。
女儿被债主推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6日,公证机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事项为赋予《抵押借款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张某于2011年12月2日向公证机关申请其与王小姐父亲于2011年8月19日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抵押借款协议书》的约定,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2011年12月30日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机关于2011年12月12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因王小姐父亲于2011年11月22日报死亡,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公证机关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审理中,王小姐认为,自己系父亲的****法定继承人,2011年8月19日父亲与他人在一起,不可能与张某办理借款公证,张某与父亲之间的借款是虚假的,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父亲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被告父亲理应按照约定归还原告借款。
被告称其父亲死亡前几个月产生大量债务与常理不符,因被告对其辩称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的意见难以采信。根据原告与被告父亲签订的 《抵押借款协议书》,借款利息为月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责任为每逾期壹天应付借款本金的千分之叁违约金,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转账80万元至被告父亲账户,于2011年8月22日转账130万元至被告父亲账户,故被告父亲应分别以8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8月19日起;以13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8月22日起,均至2011年10月1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至于违约金问题,现原告自愿调整为以21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于法不悖,应予以支持。因被告父亲已死亡,被告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应在继承其父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成都遗产继承律师 成都遗产继承官司律师 成都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