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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纠纷的种类是很多的,而每一种纠纷往往又伴随着多种纠纷,难以分清,如果将每一种纠纷都单独列为一类,并不利于理解。而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核心在于价款,即完成一个工程项目所应支出的工程****费用,因此不论何种工程纠纷,**终都将归结到如何计价上。故此,笔者拟围绕着工程价款这一核心,主要讨论几类**为常见的结算纠纷,即工程量纠纷、工期纠纷、变更纠纷、竣工结算期限纠纷、合同适用纠纷。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在以固定总价包干方式计算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中,无论工程量大小或变更与否,工程总价款都是不进行调整的。因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工程量的约定和核实,主要用于检验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工作,即实际工程量是否满足约定工程量的要求。因此,在此类计价方式中,工程量一般并不直接用来计算工程价款,而是作为施工作业是否完成的标志之一。
但对于具有工程预算较大、工序较为复杂、工期较长等特点的工程,建设单位一般是不采用上述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发包工程的,而是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来计算工程价款。在此种计价方式中,工程量却是决定工程价款的关键之一。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而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术语定义,工程量清单系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综合单价则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实践中,按照上述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非国有投资工程则可选择采用。但鉴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更适应社会经济环境动态变化和工程实际情况,并更能体现施工单位自主竞争性报价,因此目前越来越多的非国有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都采用了这一方式来发包工程。故此,笔者将****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纠纷进行论述。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纠纷类型
1、实际完成工程量纠纷
因为发包人编制的用于招标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只是一个暂时的、预估的工程量,所以发包人和承包人还需根据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来结算工程价款。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四章****节通用条款第17.1.4条和第17.1.5条规定,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报送监理人,由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而实践中,发包人往往会在专用条款中增加**终由发包人审核确认工程量的环节,以加强自身对工程量认定的审查和控制力度。由此可见,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只有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各自单方面认定是不行的,通常需要经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签证确认后,方可进入工程价款结算范围。但在施工过程中,却时常出现工程量签证缺失的情况,导致工程量无法确定,发、承包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之所以发生此种情形,通常是因为各方不重视签证、发包人故意拖延签证、赶工期来不及签证、承包人进行隐蔽工程覆盖或掩盖前未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对隐蔽工程量进行签证等原因。
对此,发包人应当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不要抱有“不签证**可不结算”的不诚信理念;而承包人则不能忽视签证,应当坚持要求发包人和监理人履行签证义务,并重视其保存和整理,**终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漏项纠纷
对于较为复杂的大型工程而言,工程量清单所涉及的各分项、子项的数量极多,因此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漏项的情况:****种,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五章第1.1条的规定:“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所编制”,而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设计或造价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却没有****反映出上述文件及资料要求的工程内容,遗漏了应当编入清单的项目,从而出现项目漏项。****种,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出于故意或过失,没有填报某个或多个项目的单价,出现****漏项。上述两种情形都较难在前期招投标或签订合同时察觉,往往要到了需具体实施该漏项工程或应对该漏项工程进行结算时方才发现。此时,若发、承包人双方没有在签订合同时对如何处理上述情形进行明确约定,**可能面临该漏项工程是否仍应交由承包人实施、漏项是否应当纳入结算范围、漏项单价如何确定等问题,从而引发纠纷。
******种情况,我国原施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仅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漏项的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但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却很难对漏项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该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的漏项计价方式。虽然2008年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较2003年版有了一定的完善,但鉴于其在适用对象上存在限制,对于非国家投资工程缺乏强制性约束,因此非国家投资工程性质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均可以不按上述规定执行。故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若没有具有强制实施力的法律与之相辅以使用,仍是无法很好地解决实际中的漏项结算问题的。
******种情况,除承包人过失原因导致****漏项外,之所以还会出现故意的情形,主要是因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以漏报项目单价方式降低综合单价,并在以****或较低报价中标后,又以漏报为由要求对漏项补充报价,从而达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目的。虽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对此明确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之中”,但该文件在适用上存在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一样的问题,即对于非国家投资工程,该文件不强制使用,而是由发包人决定是否参考使用或如何参考使用。因此,若工程不使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发包人也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漏项进行明确约定,则很难避免出现****漏项处理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强制执行力问题,各地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保障实施的措施,如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和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曾于2008年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风险分摊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规定:“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工程量增减或签证变更工程量不作调整等违反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虽然该通知并没有把所有的工程都包含在内,但已在**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上赋予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强制力,至少在成都市范围内较好地推动了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但无论规定如何制订和修改,要有效地防止漏项纠纷,一方面仍应当从源头上尽量减少漏项的出现,**发包人而言,应当更为严谨、完善地编制工程量清单,做好投标后的清标工作;**承包人而言,应当细致、认真地研究招标文件,报价时逐一核对工程量清单,不应故意漏报、错报。另一方面,鉴于漏项往往在所难免,因此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均应当对漏项及其解决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以约束合同双方,并为漏项情形出现时提供处理依据。
3、不平衡报价纠纷
所谓不平衡报价,法律上缺乏明确定义和规定,其实际上是一种承包人在投标阶段的报价策略,其原理在于投标综合单价相对固定,而工程项目实施有先后顺序,且工程时常发生变更。有学者即对不平衡报价进行了如下描述:“所谓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在保持工程总价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清单项目收款的先后次序关系和工程量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在一定范围内有意识地调整工程量清单内部某些子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也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根据上述描述,笔者在此简单举例说明该策略的实施方式,案例1:某一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由A子项和B子项组成,A子项的暂定工程量为4000件,B子项的暂定工程量为6000件。鉴于B子项的暂定工程量大于A子项,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在综合单价不超过300元的前提下,原本应该作出A子项100元/件、B子项200元/件的正常报价(此报价下投标价共计160万元)。但承包人却发现该工程的暂定工程量计算不****,极有可能在开工后进行较大变更和调整,因此其作出了A子项200元/件、B子项100元/件的不平衡报价(此报价下综合单价仍为300元,投标价共计140万元)。开工后,发包人果然对实际工程量进行了重大调整,A子项调整为8000件,B子项调整为5000件。因此,按照承包人对A、B子项的投标报价,其结算工程款实际为210万元,比按正常报价可多得工程款50万元。
以上是不平衡报价的一种方式,也有承包人利用工程项目发生的先后顺序不同将可先收款的项目的单价提高,以在工程实施前期即可获得大部分工程款,操作方式类似上例。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不平衡报价看似为承包人的单方策略,对其大为有利,但实质上承包人自身仍需承担不平衡报价带来的巨大风险。仍以案例1说明:工程开工后,发包人将实际工程量调整为A子项2000件,B子项8000件。因此,按照承包人报价,其结算工程款实际为120万元,比正常投标报价低40万元,比不平衡报价低20万元。
因此,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形,而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程量调整,或发包人拨付的前期工程款比重过大时,发、承包人双方**容易发生纠纷。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固定,不进行任何调整,那此纠纷**更难以解决。对此,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2005年10月15日颁布了《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综合单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规定因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原因引起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在±15%以内的,按原投标综合单价执行;当变化超过±15%时,超过原工程量的部分和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也可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组价执行。上述意见确实解决了部分发、承包人纠纷,但因其为指导性质,故发包人和承包人有权不使用。同时,笔者亦发现,实践中,鉴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不具有司法裁判权力,仅为行业管理部门,因此其虽然在指导意见中提出了“若承、发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报本站核定”的意见,但更多也只是组织发、承包人双方不停地进行调解,而难以真正解决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双方已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和法律约束力还是应当得到尊重,因此合同中已确定的价款及支付方式
不应随意变更。但若工程量或工程内容发生了重大变更,经不平衡报价确定的原合同价款继续履行会造成极大的不公平时,不宜再教条地固守合同,而可进行适当调整和变更。这不但有利于合同的继续履行,利于建设工程****市场的稳定,也是一个修正不平衡报价的机会。具体的变更原则可参考下文谈到的情势变更执行,在符合《****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变更。
综上所述,虽然不平衡报价难以消除,而且其也有承包人合理策略的一面,但总的来说还是应当尽量减少以避免纠纷。对此发包人应当重视完善工程前期的勘察、设计等工作,尽量减少工程变更和调整,并可对清单各单项报价及总价上限进行一定的限制,同时在合同中设置针对不平衡报价的****调整风险系数和机制。
4、错误报价纠纷
此类纠纷主要是由投标人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的报价不****、数字表示的报价与文字表示的报价不一致、投标总价与各清单项目报价合计不一致等原因造成。
**报价不****的问题,较好解决,一般发包人要么将其列为重大偏差,废除有此情形的投标文件;要么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确定****报价;要么直接规定以多个报价中的****报价为准。
**文字和数字不一致、总价与单价之和不一致的问题,《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案例2:发包人**某工程进行招标,其中一名投标人以****投标总价中标,发包人经公示后向其送达了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工程的承包人。在准备签订合同时,发包人突然发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金额之和高于其合计金额。发包人则要求以合计金额为准,修正单价,而承包人则要求按照单价修正合价,双方遂发生争议。此时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规定,案例2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进行处理:
(1)发包人应当**该错误与承包人进行修正。
(2)修正方式为以各单项金额为准,修改相应合计金额。
(3)但鉴于上述修正方式所得投标总价高于承包人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因此其在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或费用仍以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为准,不得
调增。
由此可见,错误报价虽可进行修正,但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各有不利之处,相对而言对发包人的负面影响更大。若未发现错误报价,则发包人可能面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问题;若被发现,承包人则可能面临投标文件被废除,白白浪费投标成本和精力的风险。因此,发包人应当加强评标环节的管理,并注意完善对评标专家的责任追究制度。而至于承包人,因为投标报价系由承包人在投标阶段自行编制,********数据的****性是其当然义务,报价错误的责任也应由其承担,因此承包人也应当尽量避免出现报价错误、故意报错等情形的出现,也不要报有中标后再纠缠结算的侥幸、无赖心理。
5、清单描述不清纠纷
此类纠纷主要是由于发包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子项目特征描述不清,而承包人在报价时按自己的理解进行报价,但**终因为双方对子项目的理解不一致所导致。如案例3,发包人关于土石方施工方式的描述不清,承包人则按人工加机具挖掘的方式报价,而**终发包人却要求承包人按爆破的方式执行。鉴于爆破施工和挖掘施工的成本不同,有较大差异,承包人要求调整该项目的单价,但发包人却认为其描述包含了所有类型的土石方施工方式,因此承包人应按投标报价实施爆破施工,故不同意调整。
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发包人编制的清单特征未****表达出其真正的意思,而承包人据此作出的不完整、错误的报价是对描述不清的清单项目的误解,这是典型的重大误解。在此情况下,发包人需要承担清单子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的责任,而承包人是否承担责任则应根据分情况而定。仍以案例3讨论,若发包人的清单描述中阐明土石方系由较为坚硬的地质材料构成,那么承包人作为专业的施工单位,自然应当判断出该地质材料是否只能采取爆破方式施工。若应进行爆破,但承包人仍按挖掘方式报价,那承包人应当承担报价错误的责任,而不能以重大误解来要求变更合同。反之,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在分清了上述责任后,因重大误解遭受损失的一方,**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款关于“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的规定,请求变更合同价款。
上述五种纠纷是**为常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纠纷类型,还有诸如清单描述不合理、清单编制矛盾等导致的清单计价纠纷,囿于文章篇幅,笔者不再详细论述,只需记住一个原则,即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工程量清单计价纠纷都是在充分尊重事实,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内容作为依据的基础上,进行处理和**终结算的。
成都建筑工程律师—成都建筑合同纠纷律师—成都工程造价纠纷律师
参考:www.cdpels.com www.scfdcls.cpm www.cdch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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