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目前调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将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放在同一个条款中作了规定,具体细节较为繁琐。在实务中要注意区分并购对价支付期限、认购增资的出资期限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几个概念,并搞清楚先后关系。
1. 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
(1)一般情形: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2)特殊情形: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 认购增资的支付期限
(1)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 资产并购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
(2)新设企业后再购买资产的,应自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与拟购买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
(3)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即: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 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出资期限
(1)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上一篇:浅析PE在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问题
下一篇:企业并购中的税务风险以及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