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本金利息还款顺序解析
作者:黄明建律师 | 发布于:2013/1/30 22:38:40 | 点击量:
民间借贷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本金和利息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本息还款顺序?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明建提醒: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确定,即应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理由如下:
一、根据《合同法》****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对于长期借款合同,要求当事人每一年支付一次利息,可以看出法律更加注重保护借款人对于利息的获得,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
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为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
三、根据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现行银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按照一般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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