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4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条
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
第五条
第六条
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百八十四条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七条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决定》施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